中新网徐州8月28日电(李东艳 马以轩)男子林某得知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夫妻俩便经常发生吵打,最终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内心愤怒又万念俱灰的林某萌生了报复杀害“男小三”的念头,并在酒后持刀猛刺“男小三”,结果致其重伤。28日,据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今年42岁的林某是江苏新沂某村村民,一直在外务工。2011年中秋节回家后不久,他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说妻子苗某趁他不在家时,与同村村民宋某关系暧昧。林某为此多次责问苗某,但苗某每次都矢口否认。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林某酒后再次逼问苗某,随后对苗某拳打脚踢,苗某被打后,承认她与宋某的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让林某十分恼火,此后,林某与苗某两人多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渐渐出现裂痕。2012年3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内心愤怒又万念俱灰的林某萌生了报复杀害宋某的念头。
同年4月2日下午4点多钟,按捺不住心头窝囊气的林某在独自喝了5、6两白酒后,怀揣着一把水果刀前去找宋某,以伺机行事。当走到村前一路口时,林某与宋某相遇了,看见宋某分外眼红的林某随即拔出水果刀就朝毫无防备的宋某胸腹部猛刺数刀,致使宋某当即倒地不能动弹,其后林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宋某全身多处刀刺伤,构成重伤。
案发后不久,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他赔偿给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某表示其并不想杀人,只是因怨恨而想教训教训宋某。林某的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因积怨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对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了报复他人,不计后果,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作案工具戳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受伤倒地后仍持刀连续戳刺,从其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鉴于被告人林某系犯罪未遂,且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且被害人的行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诱发因素,有一定过错,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